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文件
广外校〔2024〕19号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
创新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4年5月11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创新实践育人功能,鼓励学生参与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等活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指导学生获奖的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奖助基金中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创新奖”,用于奖励在校外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每年划拨相应经费用于奖励“学生创新奖”指导教师。以上经费由校团委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 学生创新奖分为学科竞赛奖、学术成果奖两个类别。学生创新奖按照当年学校下拨的预算经费实施上限控制,经费优先满足于学科竞赛奖中A类竞赛的奖励,对其他单个竞赛和成果在同一年度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剩余经费的1%。
第五条 学生创新奖的评定工作坚持“奖精、奖优、奖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奖励
第六条 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校外学术科技、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一定等次奖项的团队或个人(奖项所属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校参考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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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指导委员会认定,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的竞赛目录,制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库》(简称《项目库》),学科竞赛项目界定如下:
(一)A类:“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主体赛事。
(二) B类:
1.B1类:“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其他赛道;“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的主体赛事;“外研社·国才杯”“理解当代中国”全国大学生外语能力大赛。
2.B2类:学校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已举办5届以上的其他全国性学科竞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的其他赛道。
(三)C类:学校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全国性、广东省学科竞赛。
项目库原则上保持稳定,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对项目库适时更新。不在项目库之列的竞赛项目不予奖励。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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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组织的重大竞赛项目,须经学校评委会讨论决定。
学科竞赛奖的奖励标准如下:
竞赛级别 |
奖金(单位: 元) |
特等奖(或金奖) |
一等奖(或银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或铜奖) |
A类 |
60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B1类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B2类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C类 |
500 |
800 |
500 |
200 |
1.竞赛未标注获奖等级的, 第1名按一等奖认定, 第2-3名按二等奖认定, 第4-6名按三等奖认定; 2.竞赛不分获奖等级的, 按二等奖认定。 |
第七条 学术成果奖用于奖励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知识产权类成果、文学艺术创作类成果的团队或个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本科生奖励种类和标准如下:
成果种类 |
奖金(单位: 元) |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学校在职教师) 在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词典类工具书) |
5000 |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学校在职教师) 或通讯作者(只针对国外学术期刊) 在学校规定的三类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
一类:5000 二类:3000 三类:1000 |
以第一发明人、第二发明人(第一发明人须为学校在职教师)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国家专利局申请号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5000其他专利成果: 1000 |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学校在职教师)的创作类成果(美术、音乐、文学类等, 按学校科研业绩认定与核算办法达60分以上)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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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励种类和标准如下:
成果种类 |
奖金(单位: 元) |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学校在职教师)在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词典类工具书) |
3000 |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研究生本人的导师) 或通讯作者(只针对国外学术期刊) 在学校规定的一类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
3000 |
以第一发明人、第二发明人(第一发明人须为研究生本人的导师) 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发明专利: 3000 实用新型专利: 1000 |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研究生本人的导师) 的创作类成果(美术、音乐、文学类等, 按学校科研业绩认定与核算办法达150分以上) |
1000 |
以上学术成果按学校科研业绩认定与核算相关规定进行实际认定。
多人合作取得学术成果的,奖金应以第一作者多得为原则,具体分配办法自行商定。
第八条 如竞赛(活动)主办方已发放报酬或奖金低于学校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差额;高于学校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不再发放奖金。
第九条 个人项目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按照第六条所列的相应标准发放奖金;集体项目参加学科竞赛《项目库》中的艺术类项目的(舞蹈、合唱、器乐等),按照第六条所列的相应标准的一定倍数奖励:2-6人的,奖金为2倍;7人以上的,奖金为3倍。
第十条 同一项目或成果在同一年度多次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或在同一竞赛(活动)中获得多个奖项的集体或个人,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除学科竞赛奖中A类竞赛外,如有按奖励标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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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当年学生创新奖剩余经费1%的竞赛(活动),以1%为上限,根据获奖总人数和总奖项按奖励标准比例进行折算后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奖的学生,在同一年度多次竞赛(活动)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每人每年在单个类别中(学科竞赛奖、学术成果奖)限奖励3项。
第十三条 学生获奖成果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因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其当年度内的各类创新奖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部、科研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或学生代表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创新奖评审小组 (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工作干部、教师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对本单位学生各类奖项申请进行初评(包括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当年度受学校纪律处分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生创新奖原则上每年初进行评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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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规定的评审日期前,通过学校创新奖系统提交《学生创新奖申报审批表》、赛事通知文件、参赛成果原件、获奖证书、参赛照片等佐证材料。
(二)初评:学院评审小组初审。
(三)审定:学校评委会审定评奖结果。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发放奖金:对公示无异议获奖者发放奖金。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管理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的指导教师,由负责组织参赛的部门或教学单位选聘。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指导学生竞赛(活动)的水平和能力,尽职尽责,重视对学生进行科学思想、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能取得较好的指导效果。对不切实履行指导职责或指导效果不佳的指导教师,学校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奖励评选与学生创新奖评审同步进行,由评委会审定后发放奖金。
教师指导学生的创新奖奖励与教研业绩奖励不重复发放。每名教师每年在单个类别中(学科竞赛奖、学术成果奖)限奖励3项。
第二十二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一)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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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奖金:以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组(在职教职工)为单位计发奖金,计发标准如下(按规定须配备领队的赛事,领队按指导教师奖励金额的三分之一计发)。
1.学科竞赛奖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奖金(单位: 元)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类 |
20000 |
10000 |
5000 |
3000 |
B1类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B2类 |
1000 |
600 |
500 |
400 |
C类 |
400 |
300 |
200 |
100 |
2.学术成果奖奖励标准(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的除外):
成果种类 |
奖金(单位: 元) |
学生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专著、译著、编著、词典类工具书) |
3000 |
学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只针对国外学术期刊)在学校规定的二类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
1000 |
学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500 |
学生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的创作类成果(美术、音乐、文学类等, 按学校科研业绩认定与核算办法达60分以上) |
500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所称的“超过”,均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从创新奖预算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奖励参与校外体育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奖励规则由体育部负责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参加校外竞赛申报的创新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管理规定》 (广外校〔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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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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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24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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