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学校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完善团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共青团工作新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改革所需和工作实际出发,注重人岗相适、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从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干部、辅导员、优秀学生中选聘共青团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青团干部指校团委机关干部、学院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工团总支书记和委员,分为专职团干部、兼职团干部、挂职团干部等3种类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共青团干部主要负责团员教育和管理,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团组织的根本职能和核心任务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日常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团的工作。
(二)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
(三)落实从严治团要求,指导基层建立以“三会两制一课”为主要内容的团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夯实基层团的建设,扩大基层团工作覆盖面。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及时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状况,切实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服务团员青年成长成才。
(五)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领域内提出专题性发展建议,提升共青团在学生思想引领、教工团建、人才培养等重点工作和关键领域中的作用。
(六)积极探索和掌握新形势下学校共青团工作的规律、特点,加强团工作的理论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团干部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教师兼职、挂职团干部要积极引入有利于团工作开展的外部资源,搭建更有效的合作平台,凝聚更广大的青年群体力量,增强团工作的效力和影响力。
第六条 学生兼职团干部要充分发挥青年代表的作用,反映基层青年的意愿诉求,注重民主监督。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职、兼职、挂职相结合的团干部队伍。
第八条 专职团干部是指在校团委和学院团委负责共青团工作的团干部,包括校团委机关干部、学院团委书记。
兼职团干部是指在各级团组织兼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团干部,包括校团委兼职副书记、学院团委兼职副书记、教工团总支书记和委员。
挂职团干部是指在校团委挂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团干部。
第九条 在校团委班子中,从青年教工中选任至少1名挂职团干部任校团委副书记,从在校学生中选任至少2名兼职团干部任校团委副书记。在学院团委班子中,从青年教工或在校学生中分别选任至少1名兼职团干部任学院团委副书记。
兼职、挂职团干部原则上应达各级团委班子成员的50%。兼职、挂职团干部不占兼职、挂职单位的编制和职数,不完全对应行政级别。
第十条 团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觉悟,专职团干部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兼职、挂职团干部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热爱团的工作,热心服务青年,综合素质好、有较大发展潜力;兼职、挂职团干部需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在青年教工、学生等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有较强的语言文字、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学生需学习成绩优良,有较丰富的团学工作经历,担任或曾任校、院级团学组织骨干优先。
第十一条 挂职校团委副书记的教工须为正科级(七级职员)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选聘根据学校党委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校团委兼职、挂职团干部的选聘由校团委、组织、学工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程序如下:
(一)根据团干部基本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
(二)以沟通协商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聘。
(三)校团委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
(四)党委组织部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团干部的选聘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任免须事先征求校团委意见。
第十五条 教工团总支团干部的选聘在校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团委牵头负责团干部的管理、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学院团委专职团干部受校团委和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双重领导,业务指导由校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兼职团干部仍在原岗位工作,但需根据兼职岗位职责开展团工作,并保证每周到团的岗位工作(参与团的会议和活动等)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挂职团干部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科研单位干部双向挂职实施方案》管理。以校团委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干部挂职期间应服从团的工作安排,以挂职工作为主,兼顾原单位工作。挂职教师按相关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专职团干部聘期按照学校聘用管理规定和团内规定执行。兼职、挂职团干部聘期一般为1年,根据工作需要,可延长兼职、挂职期限(教工团总支团干部任期按照团内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条 弘扬实干导向,坚持从严要求,注重实绩检验,突出作用发挥。加强对团干部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考核前,对学院团委专职团干部开展以共青团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履职考核。校团委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学工部门和所在单位,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参考。校团委专职团干年度考核按照学校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兼职、挂职团干部任职期满后,进行期满考核。学院团委兼职团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校团委挂职团干部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校团委负责。考核通过干部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兼职团干部的考核评优按照学生干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全校教师团干部范围内开展1次评比活动,评选表彰一定比例的优秀团干部。评选按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评审小组评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学校党委发文表彰的程序进行。获评优秀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团干部相应待遇。
(一)在校团委、学院团委兼职、挂职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教师团干,在其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视同满足评审受理条件中“担任导师(班主任)工作或兼任辅导员工作1年及以上”的规定条款。
(二)考核合格的挂职团干部,按级别发放领导责任与业绩奖励金;
(三)学院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方案为学院团委专职团干部发放绩效,同时可根据学校核拨经费情况,为学院团委书记增加一定标准的绩效奖励。
(四)兼职单位可根据兼职团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团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团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团干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在新时期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党史国史教育,党性作风教育,团的业务能力培训,外出学习调研,参加专题研讨班等。
第二十七条 支持团干部进行校内外挂职锻炼。
第二十八条 支持团干部开展团的理论、实践及发展研究。团干部获得的共青团有关荣誉和研究项目、成果享受与教育行政部门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和党委组织部共同负责解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1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