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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9-01-17   点击数:

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各高校学生组织联系日益紧密、校际活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促进高校学生组织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高校学生组织,是指各高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是指有三所以上(含三所)学校的学生组织共同举办、参与的召开会议、交流研讨、组织比赛、讲座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组织的校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省学联支持学生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校际活动。

第五条 省学联是校际活动的指导单位,对校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学联批准可以成立校际学生组织,其开展的活动须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并接受省学联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未经省学联批准,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校内成立任何有多所学校(三所或三所以上的学校)学生参与的组织。

第八条 未经省学联批准,学生组织不能擅自加入学校以外的团体、社团及其它组织,成为其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各级学联组织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各类学生干部工作会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际间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高校学生组织举办两所学校间的跨校活动,经两校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三所或三所以上学校的学生组织开展校际活动,需经各有关高校团委同意,并按照各校学生活动管理规定,完成活动申报,获得校内批准后,再由发起高校为代表,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主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活动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活动开展的情况报告。由学校组织的教学、学术交流等不在本办法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分别加强对院系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学生社团开展校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主要学生干部以在校所任职务身份参加外校活动需得到所在学校团委的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学联组织及各高校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不得以在校所任职务名义参加社会上各种团体、个人组织的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以在校所任职务名义参与各种商业性、赢利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文所述各项规定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附件一:广东省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申请表 附件一.docx

附件二: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方案(范本) 附件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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